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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监理概念
2002年9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02]47号文)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在该行动纲要中要求:“对国家重大信息化工程实行招标制、工程监理制,承担单位实行资质认证”。国务院国办发[2002]47号文指出:该《纲要》“已经国务院同意”,要求“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及信息产业部关于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加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促进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企业能力和水平的不断提供,确保信息系统工程的安全和质量,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信息产业部于2002年制定并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规定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并于2004年5月颁布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
信息产业部规定(参加信部信[2002570]号文)下列信息系统工程应当实施监理:
(一)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的信息系统工程;
(二)使用国家政策性银行或者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定需要实施监理的信系统工程;
(三)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的信息系统工程;
(四)涉及国家安全、生产安全的信息系统工程;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其他信息系统工程。
依据信息产业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依法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受业主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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